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撰写时间:2015年10月28日 作者:

 

院政〔201494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学院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济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2014〕149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请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差旅费管理办法

2.济源市市直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014 11 6


附件1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强化管理,参照《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201414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学院教职工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负责人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有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乘坐飞机,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部门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经学院领导批准,市内下乡(除5个办事处、虎岭、高新集聚区且二环路之内以外)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国内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经学院领导批准,市内下乡(5个办事处、虎岭、高新集聚区且二环路之内以外)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部门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出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报账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院纪检部门、财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院财务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 部门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 转嫁差旅费的;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下厂实践人员,其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双师”素质教师培养实施意见》(试行)(院政〔200158号)执行:市内按15/天予以补助。市外按50/天予以补助,并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其他费用自理。

国培、省培项目的培训人员差旅费报销按照河南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到外地非提高学历的学习和进修人员,学习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元;6个月以上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并且可报销往返一次城市间的交通费,主办单位收取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学院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根据进修学习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职工探亲差旅费报销办法:

(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一次,据实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四年一次,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报销。

(二)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12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三)乘轮船的,报三等舱位费。

(四)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五)探亲途中的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学院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济源职业技术学关于印发〈教职工差旅费报销规定〉的通知》(院政20127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济源市市直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人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普通套间)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备注:此标准为财政部规定标准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 年11 月6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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