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撰写时间:2023年09月15日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济源中等工业学校,1993年建校,1998年8月济源广播电视大学并入学校,2001年4月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创建产教融合特色鲜明、创新创业示范引领、人才培养质量卓越、社会服务能力突出的全国知名高等职业院校为目标,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济职学院,英文译名为JiY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简写为JYVTC

第三条   学校网址http://www.jyvtc.edu.cn(www.jyvtc.com)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南省济源市济源大道中段88号。学校设有沁园校区、高新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是济源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坚持“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动服务社会人才需求、主动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办学定位,坚持“以育人为目标,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党建为保障”的办学理念,遵循“夯实基础,注重内涵,提高质量,打造特色,树立品牌,提升层次”的工作方针,努力实现“综合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服务能力”的领先。

第八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励志、勤勉、精艺”。

第九条  学校校风为“文明、书香、和谐、创新”,教风为“德高、业精、乐教、厚生”,学风为“修身、践行、笃学、强能”。

第十条  学校校旗为矩形,长、宽比为1.51,旗面为红色,左上角为学校徽章,正中有“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八个汉字,字体为舒体,颜色为白色。

第十一条  学校徽章为圆形,徽章图案由两个圆和变形的“y”构成,两个圆中间为中英文的学校校名,底色为白色,中心图形“y”由红、绿、蓝三种颜色组成,象征着太阳、绿草和蓝天。

第十二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为红底金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十四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6月18日为校庆日。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五条  学校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的举办者是济源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

(三)依法监督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不得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任意限制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科学发展。

(三)提倡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与学校的交流合作,实行优势互补,协同育人,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支持办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以及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自主进行专业设置和调整,并自主确定学校的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

(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包括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等。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与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境内外高校等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依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程序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河南省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拥有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管理,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和河南省的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认真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规定享有出国(境)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

   (五)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六)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奖惩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和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职称晋升和聘任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退休后依法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退休人员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学生及校友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四)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公平参与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权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涉及个人利益的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规定公平获得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助学贷款。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工作、培训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九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副校长由举办者和上级主管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济源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党组织的党内监督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党委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工作。

(二)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

(四)定期向学校党委和市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和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问责。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严肃查处腐败案件。

(六)深化教育预防,经常性开展党员干部廉政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工作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评议和决策等活动。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及工作条例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掌握最新教学理念和教改信息。

(二)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审议和论证学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与评估检查、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四)围绕高职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及各类教学奖项等。

(六)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七)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八)对其他涉及教学工作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决策。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开展研究、指导、监督和决策等活动。

学生工作委员会章程及工作条例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围绕学生培养目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学生工作的政策,审定学生工作条例、改革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研究探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律,掌握学生工作最新动态,审定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做好学生工作。

(三)分析解决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热点性问题,接受处理学生申诉案件。

(四)集中处理学生在学习、生活、安全、卫生等方面出现的突发性事件。

(五)组织召开学生工作的研讨和交流,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健康开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系(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系部”)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确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临时召集教代会主席团、代表团团长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情况,予以确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修订学代会章程和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职能。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设置和调整系部。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教学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教学系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系部发展规划。

(二)提出专业设置或调整计划、专业招生意见。

(三)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改革、教学改革,开展人才培养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负责师资队伍和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双师素质教师;根据专业建设需要提出人才引进计划,聘任外聘教师。

(五)负责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开展校内实训室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六)根据专业特点,在学校指导下,依托行业,联合企业,校企合作进行人才培养、教师培养,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七)负责系部招生工作,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与指导,服务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八)提出专业教学团队、教研室、实训室、研究(开发、服务)中心等内部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并进行有效管理。

(九)制定系部内部工作分配和考核办法,管理系部人员。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的发展规划、招生就业、安全稳定、教学改革、教研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系部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视需要设置副主任,协助系部主任履行职责。视专业或课程建设需要,设置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

第六十四条  系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反腐倡廉和安全稳定工作。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校园文化建设各项措施。

(三)建设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组织开展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和就业创业教育。

(四)负责招生就业工作,以及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和贷款、勤工俭学等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以及干部培养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  系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系部党组织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组织程序任免。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系部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视需要设置副书记,协助系部党总支书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校武装部、团委、关工委等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章  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多形式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学校人才、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为行业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专业设置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跟踪国家和省市产业需求的变化,按规定程序,灵活调整和设置专业。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评估。

第六十九条  学校重视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努力实现校企双方在设备、技术上的优势互补和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校企双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建立校企合作理事会和职业教育集团,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利用本校人力资源优势,以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为纽带,建立校内外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创业基地,保证必要的条件,积极开展技术服务,以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办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文化传承与创新,将工业文化、产业文化、企业文化,以及优秀传统文化和精神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并影响和引导区域文化创新与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章  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社会需求,依托广播电视大学、社区大学和优质专业资源,依法依规开展社区教育和成人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继续教育,拓展继续教育层次,服务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七十五条  学校利用人才、技术和资源优势,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各类技术培训,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托政府、行业批准设置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和学费为主,其它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赠财产交接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

第八十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和制度,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打造平安后勤、节约后勤、绿色后勤、和谐后勤,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等各项制度,建设平安校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要广泛征求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举办者同意后,校长签发,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若有与本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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