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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作者: 撰写时间:2016年01月09日 点击数:

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各系部应充分重视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保证设备达到较高的完好率。

第二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维修本着保证教学的原则,由学院统一领导、实验实训中心归口管理、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职责:

1.依据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2.组织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工作,做好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的审核、指导、督促、检查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职责:

1.制定本部门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维修实施细则,明确自行维修及送修标准、范围,制定维修计划。

2.妥善保管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或其它技术资料,登记与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

3.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

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修原则

第五条  保质期内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厂家负责,各使用单位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在保质期内及时投入使用,认真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六条  超过保质期限仪器设备的维修:

1.学院每年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年度仪器设备维修资金,列入全年经费预算,实现专款专用。

2.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具体负责,一旦出现故障,管理人员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初步技术鉴定,要及时维修、维护。

3.经管理人员对故障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确实需要专业人员或厂家维修的,要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报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实施。

4.凡维修费用超过仪器设备新购价50%或超过使用年限或已属淘汰且无法调剂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维修。

第七条  以下所列不属于维修管理范围:

1.凡未在学院建立固定资产帐卡的仪器设备。

2.在技术服务、科研中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维修。

3.由于人为因素损坏的仪器设备。

4.软件故障及各种软件维护、升级。

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修规程

第八条  常用仪器设备的维修:

1.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首先确定责任人,先由使用人和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检验,如确实无法排除故障需维修时,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应填写《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报修申请单》(见附件),由所在系部审批后,报实验实训中心。

2.实验实训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首选校内人员维修,校内无法维修的,校外送修或请人来校维修。

3.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维修单位(人员)共同协商、确定维修价格后实施维修。

4.维修结束后,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验收并在《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报修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并填好维修记录。

5.对数额较大的设备维修,须由维修单位或维修人员出具维修报告,并由使用部门和实验实训中心共同验收。

6.对非正常使用损坏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规定》处理。

7.对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报废。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

1.对在用大型精密仪器、贵重仪器设备,各使用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使用维护保养人员,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使用(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本部门主管领导汇报,使用(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拆机修理,否则,后果自负。

3.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技术人员,对该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提出维修方案。若维修费用较大,则向学院提出专项预算申请,并将维修方案及预算报院领导审批。

4.修复后,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使用部门、维修单位和有关专家领导进行技术验收,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要填写好维修记录。

第四章  维修保障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是设备维修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确保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使用部门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等情况,管理人员应详细、完整地填写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二条  各系部未按此办法办理,自行送外修理的,其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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