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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规定
作者: 撰写时间:2016年01月09日 点击数:

为了增强教职工和学生爱护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根据院政〔2007〕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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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应按损失价值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包括待报废的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管理不善,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而造成的损失;
(4)未经批准私自外借或挪作私用而造成的损失;
(5)明知故犯,违章操作,盲目蛮干,不懂而动,非公动用及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6)故意损坏而造成的损失。
2.学生实验实训时,因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失职,对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交待不清楚,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应负有一定赔偿责任。
3.因教学需要,学生借用的一切教学器材,一律收纳押金,作为损失赔偿预备金。
4.凡属仪器设备设施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除责令当事人作出检讨外,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本人一贯表现及认识态度,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仪器设备设施损坏、丢失赔偿的计价原则如下:
(1)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按局部修理费、更换的零部件及所用维修材料等计赔;
(2)损坏严重,不能修复使用的,按损坏前的新旧程度合理折价计赔;
(3)因局部损坏或零部件的丢失致使整台设备报废的,按当时折旧后整台设备价值计赔;
(4)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质量下降程度,酌情估价计赔;
(5)低值耐用品、照相机、摄像机等损坏、丢失,原则上要严格按该物原价值计赔。
计赔价值的计算,可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其计算比例可按物资原价值折旧后的50%-100%范围掌握。
6.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属于数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分担赔偿费。
7.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责任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同时报院保卫处立案调查。
8.损失价值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确定赔偿处罚金额及交款办法;损失价值5000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9.赔偿处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财务处入帐,若有不执行者,学院教职工由财务处扣缴,学生若在毕业前仍不执行,可扣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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