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济源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区、镇(街道)党政办公室,市直各单位人事政工科: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工资管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转变干部作风,是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相关意见,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人事人才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

  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     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巩固治理“吃空饷”工作成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人员流动管理

  1、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选任工作。在编制限额内,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镇、街道和集聚区人员、人才的调配、录(聘)用事宜;各单位的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坚持组织、编制、工资关系与人事关系相一致的原则。自调动决定宣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组织、编制、财政、人事等手续办理,调出单位不再保留已调走人员人事、工资关系。

  3、工资关系未随人事关系转办的人员,不得办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手续,职务晋升的从工资关系理顺之日起执行。

  4、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相关文书内部传递渠道,及时调整调动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手续,有效杜绝编制、人事、工资关系脱节、失管、失控的现象发生。

  5、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6、调动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办理,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个人申请。

  二、规范借用人员管理

  1、严格审批借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将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选基本材料,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报编办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借出工作人员的,将核减借出单位编制和经费,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借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用期满,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做好对借用人员表现的鉴定并向借出单位反馈,同时将借用人员返回情况向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须向组织、人社部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3、被借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返岗,不准拖延,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规范人员考核工作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1、要强化对日常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人员平时的工作作风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合格)的,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2、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3、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外出学习的人员,从脱产之日起停发工资待遇,超过半年的,不予考核。

  4、病、事假、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5、对因公(工)负伤的,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7、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8、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确定为不称职,其他错误的不确定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撤职处分当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留党察看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留党察看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三年不确定等次。

  9、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0、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四、规范执行退休制度

  1、坚持到龄即退原则。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需本人申请,可按管理权限直接办理。

  2、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3、 严禁违规办理提前离岗内退。自本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定政策办理工作人员内退和离岗待退。

  4、对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工作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应追缴其办理退休手续延迟而多领待遇部分。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人社、财政部门可暂缓该单位人事、经费办理。

  五、规范受党政纪法纪处分人员待遇的调整程序

  1、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决定后,需将处分决定及时抄送到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

  2、当事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组织、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对当事人的当年考核结果进行预处理备案。

  3、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处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理受处分人员相关情况,调整其工资福利待遇。

  4、当事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受处分人员工资办理的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和司法机关。

  六、规范执行请销假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病)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按相关规定执行。

  2、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伤病残鉴定,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原单位要及时督促其限期返岗,对确需请假治疗的,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执行病假工资手续。

  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单位)津贴补贴月执行标准按60%计发,事业单位人员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5%计发。

  3、一个月内,事假累计7--10天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60%发放,事假累计10天以上或旷工一天以上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停发。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给。

  5、工作人员全年事假超过22天的,从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全部工资。

  6、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或其请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对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两个月内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七、规范遗属补助领取管理和核查工作

  1、领取遗属补助实行实名制。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遗属补助证书到亡故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取。各单位每半年要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发现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须在一个月内到人社部门核消其遗属补助证书,取消相关待遇。

  2、各机关事业单位有人员亡故的,当事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到市编办办理减编手续,并将减编结果报送组织、财政、人社部门,核销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

  3、 财政、人社部门定期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核查,及时核销不符合条件人员的领取资格。

  八、加强试用期人员管理

  1、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试用期人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做好传帮带,使其尽快胜任工作。

  2、对新招录(聘)用人员应当安排在录(聘)用职位工作,试用期内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组织或人社部门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3、要做好对试用期人员的平时考核和试用期满考核工作,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聘)用机关应按规定给予任职定级(正式聘用),未经考核不得任职定级(正式聘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录(聘)用资格。

  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履职,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要定期通报各单位在编人员的在岗及工资发放情况并研究编制、人员流动、人事关系理顺、工资变动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办、人社、财政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详细管理办法,切实巩固治理“吃空饷”工作成果,杜绝“吃空饷”现象。

  本实施意见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   2014年1月26日印发

收藏首页学院首页联系我们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