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奖的发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促进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精神文明奖,是指学院在创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明单位活动中,依照上级有关政策所发放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 精神文明奖发放范围:
全院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册临时工。
第四条 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
按照上级规定,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全额标准发放,在册临时工减半发放。
第五条 精神文明奖发放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院党委、院行政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决议决定; 2.模范执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和其他管理规定;
3.踊跃参与学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其他重要活动;
4.能按时完成学院精神文明创建任务。
第六条 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考核标准:
精神文明奖要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凡违犯《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豫办[2015]22号)、《济源市文明单位创建及管理办法》(济文明[2013]7号)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相关管理办法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发精神文明奖:
1.因创建工作不力,被学院督查通报点名批评的,扣发部门党政一把手和当事人各300元精神文明奖;一个学期内,被学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或被济源市《督查通报》、《济源日报》、济源电视台等市级媒体通报批评的,扣发部门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和当事人一个月精神文明奖。
2.不能按时完成学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任务的,扣发部门党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个月精神文明奖;一个学期内,两次及以上不能完成创建工作任务的,扣发部门党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三个月精神文明奖。
3.凡违犯规定,在校园内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每人次扣发精神文明奖50元;凡违犯规定,在校园内乱停乱放车辆,每车次扣发当事人精神文明奖50元;凡违犯规定,在校园内乱拉乱挂、乱贴乱画,每人次扣发当事人精神文明奖100元。
4.凡因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酒驾扣发当事人六个月精神文明奖,醉驾取消文明奖。
5.对部门教职工管理教育不力,给学院安全稳定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扣发部门党政负责人一个月精神文明奖,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精神文明奖;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追究的,扣发部门党政负责人六个月精神文明奖,扣发当事人一年精神文明奖;凡受到刑事追究的,取消文明奖;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文明奖。
第七条 精神文明奖发放方式:
精神文明奖延迟一个月发放。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月精神文明奖的发放,由院党委宣传(统战)部(院文明办)汇总考核情况,征求纪检、工会、人事、教务、保卫部门的书面意见后,通知人事部门核定奖金发放数额,交由财务部门执行。
3.在册临时工参照在职人员的考核办法,由人事处进行考核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宣传(统战)部(院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