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规定
撰写时间:2014年10月15日

河南省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规定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全省教育系统持续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稳定管理。

第四条  高校安全稳定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确保稳定”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高校安全稳定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二级学院、独立学院、后勤社会化管理校区的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工作预案,督促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检查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种影响校园安全与稳定的不安定事端和安全隐患。

(四)保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及技防设施所需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安全稳定工作业务的开展和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五)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学校稳定工作情况和治安状况,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

(六)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校内各部门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七)组织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建立健全治保组织,组织教职工义务治安联防队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学生宿舍、教学科研区域和校园内家属区的治安防范,减少治安案件发生。

(八)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奖惩事项。

第七条  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通报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做好校内涉及治安和维护稳定方面的动态信息收集工作,全面掌握动态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及时掌握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发生在校园内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邪教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

(三)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违法行为,对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要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校园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掌握、化解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的人员进行管理、帮助、教育。

(六)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七)参加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立高校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的长效机制。

(八)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查处。

(九)在校园和生活区内开展治安巡逻和检查工作,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和工作台账。

(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学生宿舍和校内文化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了解掌握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进行整改。

(十二)履行校园内的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的监管职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十三)督促学校所属各部门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留学生、社团组织的教育管理措施

(十四)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主要工作

第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打牢维护高校稳定的思想基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政策课的主渠道作用,加强法制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题教育,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安全教育包括国家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等内容。每年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加强心理咨询教育工作,积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九条  严格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登记查验制度。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十条  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宿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制度,检测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高校食堂要有专人负责师生就餐期间的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允许,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时速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三条 加强对校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危险品管理、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四条 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十五条 加强对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网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性质,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对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的学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告知学生家人;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退学。

第十八条 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经常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

(一)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二)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三)值班室、技防监控室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四)体育教学设施、实验设施、学校建筑、运动场地、供水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情况;

(五)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加强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敌对势力向高校渗透情况、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管理情况、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学生管理情况、违规办学和违规招生情况、后勤管理和服务情况、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及内部管理情况等,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造册、逐一落实责任、逐一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加强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工作。高校应切实抓好对涉及宗教问题的日常管理,把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落实到学校教学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重点抓好对高校及周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阻挡校园传教的渠道,依法从严打击进行渗透和校园传教的非法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管理,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执行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教学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专兼职教师聘用、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加强对外籍教师的管理,依法依纪处理散步反动言论或从事非法活动的人;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相关审批制度,对境外资金资助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资金来源、协议签署等内容严格把关;加强对涉外科研项目的保密审查和过程监督,及时处理涉及敏感问题和以了解重要资源信息为目的的研究和调查项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稳定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稳定工作、安全稳定责任落实、安全稳定检查、安全稳定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稳定档案作为实施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安全稳定管理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维护校园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要独立设置安全稳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稳定职能。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稳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应按有关政策配备辅导员队伍和保卫工作队伍,并定期对辅导员、安全保卫人员、安全稳定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落实安全稳定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和有关补贴。

第二十七条  按照要求配备安全稳定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和防护设备,并保障每年用于安全稳定工作的足额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下属单位(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稳定工作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校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

第五章  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制度;

(十九)信息报告制度;

(二十)值班制度

(二十一)其他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相结合的预案体系,并加强演练。

第六章  高校安全稳定防范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

(三)对内部高台、楼梯、山体、水域、地下设施等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四)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  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校园和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现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及以上技术防范装置;

(四)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楼寓通道、电梯间、电梯轿厢、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五)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

(六)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建设,选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三十五条应按照《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六条校园网应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

第三十七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八条应完善预警机制,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善后工作结束后,应从起事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一条  要把安全稳定工作经费计入办学成本。学校应根据在校学生数量,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划拨安全稳定工作经费,作为保卫处(科)的日常行政经费。

对综合治理、消防、技防、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学校应设立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四十二条  应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为在校学生办理校方责任险。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三条  对内部安全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因不重视安全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五条  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设施。

第四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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