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撰写时间:2014年12月09日 作者:
货币资金的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证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我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二、学院收款,由财务处统一开具具有合法的带有连续编号、复写式收款收据;对外付款,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现金或银行转账结算。
三、现金使用范围: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各事业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作了严格规定。我院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支付教职工个人的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支付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费、实习补助费;支付离退休退职金、抚恤费、丧葬补助费等。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1000元以下);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我院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四、现金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2.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的有关规定。财务库存现金必须严格控制在经开户银行审批核定的库存现金额度(限额)之内,一般是应付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银行确有困难的,必须采取措施专人专管,如现金丢失一要查明原因,二要如数赔偿。
3.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办理任何现金收支,都必须具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对于各种现金收付的原始单据要由专人进行审核,出纳人员按月连续编号,作为现金出纳的顺序号。出纳员付出现金后,应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在当天入帐,不得以借据抵现金入账。收到现金后,属于各项收入的现金,都应当给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4.所有收入的现金必须按学校指定的开户银行存款,财务人员不得随便更改开户行,更不允许公款私存。
5.现金收支必须日清月结,库存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额必须相符,现金日记账数额与总账数额必须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报告财务主管,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不得自取多余或自补短缺现金。
6.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挪用现金;不准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不准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或存入现金。
7.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白条”之类)顶替库存现金。
8.不得坐支现金。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的范围和限额。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现金使用情况。
9.不得向私人借支公款、专用金柜,不得擅自保管帐外款项。
10.到外地采购或完成其他工作任务,一律通过银行汇款结算,银行监督支付,不准携带现金,也不准将采购款等通过邮局汇兑,套取现金。
11.严格票据的管理,建立票据使用制度,规范领用手续,票据由专人管理。使用时由收款人(出纳员)领用,使用后的票据存根要交票据管理人处,并填写“票据使用情况登记卡”。
五、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存款是学院存放在开户银行的各类经费款的总称、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2.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银行帐户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3.加强银行存款的收支管理。银行存款日记帐要按序时登记,日清月结,定期根据银行对帐单与银行对帐,保证双方帐户余额绝对一致,并保证银行存款日记帐数额与总帐数额相符,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发现出入,及时查对。属于未达帐项的,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办理业务,加强支票管理,支票一律记名,非经银行批准,支票不许转让。
5.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6.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
7.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8.财会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收据、支票和财务专用印章,由专人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使用。
9.财会人员调动必须把手续交清之后方可调动,如手续不清不允许调动。
10.家属院的用水、电、气、房费等统一由财务处代扣。
六、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1.根据《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必须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管理。
2.我院所有的财政预算外收入(包括学校事业收入、各部门和个人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纯收入、教学服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的资金,须参加财政专户储存,实行计划管理,资金的使用通过财政审批,同时接受银行监督。
3.我院所有预算外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全部由财务部门列帐反映,纳入学校财务收支计划,接受财务处的统一核算和管理。
4.我院(含部门、校办产业创收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的有关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超项目以及巧列名目等违规收费。不得擅自缓收、减免应收的预算外资金。
5.收费由学校财务处专人管理,统一使用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的票据,不得自制票据或以白条代替票据。
6.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据收取任何款项;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代收的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交回财务处,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帐外设帐、公款私分私存和设小金库;不得有多收钱少开票等违犯财务制度的行为。
7.各部门创收要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分别立户建帐。按学院有关规定,除上缴学校部分外,其余归部门使用,用于部门的公益金积累和专项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的开支等,支出按程序审批。
七、财会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制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已发生的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院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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