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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惠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推出的政策措施

  (一)推进创新创业便利化。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允许创业者依法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省工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制定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以及依法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可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取消企业年检费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费,降低市场主体设立成本。(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3.建立科学的职业资格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行业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非在岗人员,均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4.鼓励新模式创新创业。加快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商务厅、教育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配合)

  (二)激发创新创业主体活力。

  1.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3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支持科研人员转化成果创业,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最高可至100%。对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创办企业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该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分别负责)

  2.支持大中专学生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开业补贴和孵化补贴政策。推动我省高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基地面向全省大中专学生开展实践培训、项目孵化、市场信息等创业服务。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全面修订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积极引入社会创业培训项目,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鼓励高校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和资金支持。对大学生初创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大学生到各类孵化载体休学创办小微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并可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学分奖励。探索将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列为高校生均拨款核定因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支持高层次人才来豫创业。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工程,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财政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其100万元科研资助。对省外高层次创新团队带技术、成果、项目在我省落地实施的给予支持。实施“国际人才合作项目资助计划”“海智计划”,积极引进海外科技人才。对外籍高端人才来豫创业,开辟签证办理、永久居留等绿色通道。简化外籍高端人才来豫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将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创业活动,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商务厅、科协等有关部门配合)

  4.支持其他各类人员创业。支持企业家群体再创业。支持企业家围绕扩大生产、拉长链条、转型升级,开展二次创业,对新创办的实体可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工及其他各类人员返乡创业。落实税收减免和普遍免费政策,支持返乡创办农民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创建工作,构建特色农产品交易平台,推动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和特色农产品对接电商平台,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支持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创办实体。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开发家庭服务、手工制品、来料加工等适合妇女创业就业特点的项目,激发妇女创新创业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科协配合)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加强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券等支持创新创业。发挥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的,对其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部分按不高于0.5%的比例给予补偿奖励;对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辖市、县(市、区),按到位资金规模总量不高于3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小微企业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创新性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鼓励采用首购、订购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配合)

  2.落实普惠性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创新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享受范围扩大到核定征收企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最高上浮限额减免等政策。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依照规定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省国税局、地税局牵头)

  3.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围绕创新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的创新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充分发挥河南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和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以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申报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有行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的天使投资人、法人机构及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4.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限额200万元。对创业项目前景好,但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通过诚信度评估后,可采用联保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完善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操作办法,不断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在坚持财政筹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方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网商、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使用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配合)

  (四)强化金融服务。

  1.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改制和上市辅导等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发行上市。推动更多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到新三板市场挂牌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资金来源。推动与工商登记部门建立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引导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银监局配合)

  2.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通过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政策引导,鼓励各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加大对创业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推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支持创业企业和农户融资。搭建银科对接平台,推进银行业机构科技支行建设,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推广“专利贷”金融产品,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推进银会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提供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等产品。(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科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配合)

  3.积极发展融资新模式。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股权众筹试点范围,合理引导大众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借贷型众筹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培育并规范发展专利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市场,探索发展大型设备首台套保险,促进创新创业和金融资源深度融合。积极发挥保险融资增信作用,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积极引进保险资金在我省参与或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分别负责)

  (五)大力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1.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支持各省辖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各类创新创业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企业等为载体,开展“星创天地”建设行动,鼓励市、县级政府对“星创天地”建设给予奖励,打造适应农村创新创业需要的众创空间。对各类主体利用闲置楼宇构建众创空间,按其改造费用50%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鼓励孵化器设立孵化资金,支持利用孵化资金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和资助。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投入的种子基金按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落实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科协配合)

2.整合众创资源。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发起开源项目,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政府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向社会开源。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网络服务平台,并向创业者开放。出台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向全社会开放科技资源,为全社会提供科技服务。建立国家级实验室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激励机制,采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合理补偿国家级实验室向社会开放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协等有关部门配合)

  3.搭建开放式创新平台。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河南技术产权交易所等科技服务机构为依托,加快建立覆盖全省、服务企业的技术转移网络,积极创建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搭建集聚海外人才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构建开放式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基地。积极吸引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研发中心等设立分支机构,建设科技园、实验室、孵化器。鼓励企业通过技术特许、委托研究、技术合伙、战略联盟等商业模式,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基地,支持大型企业和研究机构建立海外研发中心,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省科技厅牵头,省科协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撑。

  1.发展创业服务业。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创业服务。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服务、融资服务的,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效果给予一定辅导服务和融资服务补贴。加快发展“互联网+”创新创业网络服务,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等各类互助平台发展,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协等有关部门配合)

  2.强化创业教育培训。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提升公民创新创业能力。在产业集聚区、创客空间、孵化基地等推进创新创业培训;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学分制管理范围;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养愿望的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每人200元、创业实训补贴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每人1000元。组建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培训一批农民创新创业辅导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协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1.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禁止通过政府立法形式设定行政许可,杜绝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7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8号)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依托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构建对企业进行信息公示、分类警示、联动监管、联合激励与惩戒的信息平台。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省管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我省转化的项目,财政科技资金按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省科技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强化创新创业支撑保障。完善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强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完善高层次人才社会服务机制,落实引进人才社会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保障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4.加大宣传力度。支持举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论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新创业成果,繁荣创新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创新创业作为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社交平台等的作用,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勤劳品质、坚韧毅力。开展“双创”人物评选宣传活动,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大力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科协分别负责)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和加快我省爬坡过坎、攻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创业创新、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增长保态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为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全省创业创新活力,营造积极有利的税收环境,现提出以下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政策,倾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展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4.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税收优惠。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2.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九)科研人员个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可分期纳税。

(十)不达起征点税收优惠。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一)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税收优惠。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环境

(十二)清理行政审批。取消行政审批16项,保留的98项行政审批事项除少部分由审批类改为核准类外,绝大多数改为备案类,全部向社会公告,制作权力流程图,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十三)下放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以外,把税收减免权限一律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并实行即报即审、限时办结,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

(十四)减少进户执法项目。充分利用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分析,持续开展进户执法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取消12项进户执法项目,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执法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五)加强权限下放后续管理。制定、完善权力下放和简化程序后相应的6项后续管理配套制度和措施,推行税收风险管理,开展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防止管理脱节、监管失控。

(十六)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强对地税干部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对纳税人的宣传,强化和工商部门的衔接沟通,建立应急机制,制订应急处理预案,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十七)启动金税三期工程第二阶段河南地税建设项目。建设电子税务局、利用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整合12366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服务等资源,使纳税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便捷办理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泛在化、标准化、个性化的纳税服务。通过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税务”,用信息化固化岗责体系、征管流程和执法行为,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撑和保证。

三、优化办税措施,提升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效能

(十八)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微信公众号、12366、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和各种媒体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等,并要编印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供纳税人取阅。

(十九)推广“银税互动”守信激励措施。各地要积极开展税银服务合作,集合税务、金融两家优势资源,为诚信经营、诚信纳税的企业提供融资、税收等优质服务,开创税务部门、银行合作的新模式。

(二十)推行涉税事项“一厅式”办结。将纳税人需要到地税机关各级各部门办理的涉税事项全部前移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或办理,实行办税服务厅一个口子对外;能当场办结的涉税事项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按照“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方式限时办结,确需补正资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最多两次办结,凡是超过两次办理的涉税事项,受理责任单位办结后,主动上门送达纳税人,不让纳税人再跑第三次,避免纳税人“重复跑”“多次跑”,做到“原则上一次办结、顶多一次补正、第三次上门送达”,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二十一)开展税务人走进纳税人大走访活动。为了解企业需求,解决涉税问题,从今年开始用3年时间走访10万户纳税人,目前,全省地税系统已走访企业19577户,收集问题6168个,解决问题6002个。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开展税务人走进纳税人大走访活动的认识,务求实效,按时完成。走访前,由企业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拿出解决措施后再走访企业;无涉税问题需要解决的企业不再走访,减少企业负担,做到“有需求服务好、无需求不打扰”。

(二十二)加强国地税合作。根据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按照省国地税协商规划的8类27项合作事项,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共建办税服务厅、互派人员进驻对方办税服务厅或者共同进驻当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让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到一扇窗、办所有事”;国地税联合开展税务稽查,避免国地税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等。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二十三)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纳入绩效管理。采取问卷调查、网上投票、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等形式,对各级地税机关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进行评价。对省局职能处室和各级地税机关及个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二十四)开展经常性的督查督办。将重要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涉税事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公开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月公开完成进度。

(二十五)开展督导服务和巡访活动。成立督导服务工作组,重点督导各地简政放权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是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收过头税等,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深入基层一线,深入企业,回应纳税人的诉求,实实在在帮助解决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搞好服务。成立巡访组,暗访各地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情况,对主观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李克强总理视察河南时有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实际,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善于创新,不折不扣落实税收政策,切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举措,为支持大众创新、万众创新和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众创空间、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构建新型创新、创业综合平台。实施“创新创业引领中原”工程。“十三五”期间,在全省重点建设50个产业整合、金融协作、资源共享的新型创新、创业综合平台,省、省辖市联动,按照创新、创业综合平台的建设规模、孵化服务能力、平台创新能力和服务绩效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统筹科技型企业培育、支持众创空间等专项资金,支持各类创客、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发展。

  二、建设多层次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鼓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支撑型众创空间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提供支撑。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定产业聚集区要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把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作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及升级考核标准、纳入省定产业集聚区星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结合重点学科建设,充分整合校内外创新、创业资源,利用学校现有场所和条件,加强协同创新,每家至少建设一家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创新、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实现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激发企业职工创新、创业热情。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和开展创业合作。

  三、落实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措施。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房、租赁房源等资源,为各类创客、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对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众创空间,公共软件、公共服务、公共技术平台购置,新认定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考核、创业券试点等,给予奖补和配套支持;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提供“零房租”创业服务,对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培训、技术、信息、营销等创业服务的给予奖补。

  四、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孵化期3年,保留编制、人事关系,职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最长5年内可回原单位,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的50%、最高可达100%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激发各类创客主体活力。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来豫创业,及省外高层次创新团队带技术、成果、项目在我省创业的,省财政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给予科研资助;对省内科技人员自有成果转化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助。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升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水平。鼓励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引进专业化、高层次运营团队,对自有孵化资金投资在孵企业,财政按照不高于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或跟投。

  六、加强政府对创新、创业的投入引导。支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探索试点预孵化服务支持机制,对转化为新产品的新成果、新技术进行财政补贴和投资;对孵化载体内创客新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推行普惠性研发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和奖励。

  七、发挥政府对资本市场的引导作用。积极发挥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作用,对获得创投机构风险投资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投资保障,对省辖市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发挥河南省科技金融结合引导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科技贷款及科技担保的风险和损失补偿。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利用众创、P2P(个人对个人)等新型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挂牌的辅导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八、搭建互联网+“四众”支撑平台。鼓励各类众创、众包、众服、众筹支撑平台建设,统筹创新、创业服务要素和资源,建设多类型的开源技术平台和虚拟众创空间社区。探索互联网+创新创业新模式,建设河南省互联网+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搭建企业、载体、科技和金融互通互联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完善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共用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小微企业、创业者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降低大众创新创业成本。支持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全程电子化,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允许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创业群体借助商务秘书公司地址挂靠等方式申办营业执照。

十、提升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能力。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载体自建或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开展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孵化器专业人员服务能力;建设科技创业导师队伍,探索建立创业导师服务绩效考评及激励机制。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要求,加快发展我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依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大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或楼宇构建众创空间。鼓励依托创业投资机构,打造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和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支持。(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河南证监局负责)

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造“互联网+”创新平台,建设“互联网+”创业社区,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有条件的地方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法律财务服务等要给予支持。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分类指导,引导众创空间快速健康发展。(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载体,在土地、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支持。鼓励高校举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各地工商部门要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法人主体注册提供便利,及时快捷予以登记。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建立专业孵化机构,完善创新链,加快壮大小微企业群体。(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负责)

鼓励各类孵化载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专门的孵化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营。完善“苗圃+孵化+加速”孵化服务链条,建设一批产业整合、金融协作、资源共享的创业孵化示范区,探索创业孵化新机制、新模式。(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鼓励孵化器设立孵化资金,支持利用孵化资金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和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并根据其运行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三、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进“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认真实施“先证后照”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为各类创业主体准入营造宽松便捷的环境。(省工商局负责)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要为创业者提供房租优惠、技术共享、创业辅导、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各高校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重点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整合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高校加强与金融部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合作,探索设立校内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指导服务站,提升贷款审批效率。(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队,在各专业管理部门设立专项培训课程,定期由行业导师授课,指导大学生熟知国家技术政策及导向。(省教育厅、科技厅负责)

加快建设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实践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创业实践示范基地等孵化载体作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空间、创业培训、营销代理、工商注册、法律服务、创业交流、融资对接等服务,解决大学生创业初期资金和经验不足等难题。(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到各类孵化载体休学创办小微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并可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学分奖励。(省教育厅负责)

五、健全科技人员创业激励机制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中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允许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单位权益的条件下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可分期纳税。(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六、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帮助其发展成为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专项,引导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升创新能力。(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加强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工作,鼓励其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与升级,支持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加大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七、完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与省级以上各类协同创新中心对接合作,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河南中心、河南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为依托,加快建立覆盖全省、服务企业的技术转移网络。(省科技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优化创新创业项目资源库。建立创新创业信息发布机制,广泛征集创新创业项目,使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促进项目成功转化。(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发挥省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券等多种方式支持创新创业。(省财政厅、科技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通过科技型企业培育、自主创新产品、科技金融结合等专项,采取以奖代补、后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加快技术转移转化,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我省转化的项目,省财政科技资金按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承接单位转化补助,并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转化奖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九、构建创业投融资体系

围绕创新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的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优秀企业家、创业导师等对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提供天使投资。省财政对向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和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

加大对小微企业改制和上市辅导等工作环节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实现融资的,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河南证监局负责)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大力发展金融服务。鼓励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债券市场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科技融资担保等多种金融服务。(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负责)

十、丰富创新创业活动

开展“创新创业引领中原”活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大企业等举办各种创业大赛、投资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营造人人支持创业、人人推动创新的创业文化氛围。(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做好河南省科技创业雏鹰大赛举办工作,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搭建对接平台。对新创办小微企业的获奖创业团队,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完善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导师辅导机制,开展创业导师服务绩效考评,并给予奖补。(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发展创业服务业,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创业服务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落实

加强省、省辖市、县(市、区)联动,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整合集成创业创新资源。完善区域创新创业考核督促机制,引导和督促各省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加强创新创业基础能力建设。(省科技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省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省科技厅负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尽快制定出台本地、本部门支持措施,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加大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落实力度。(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省直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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