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河南省第三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相关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4日 17:10 作者:ljj 浏览:
关于学习河南省第三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相关材料的通知
各部门: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现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不断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在校园内普及使用普通话,还可以起到改善交流效果、规范师生言行、提高师生文明意识、美化校园育人环境的作用。
2012年5月23日至5月27日,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专家将莅临我院,对我院创建河南省第三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进行检查验收。请各部门认真组织教职员工及学生学习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相关政策和知识(见附件),营造规范和谐的校园语言文字环境,保证示范校创建活动顺利通过验收。
学院语委办
2012年5月14日
创建河南省第三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倡议书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2012年5月23日至5月27日,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专家将莅临我院,评估验收我院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为配合创建工作,营造规范和谐的校园语言文字环境,现特向全院师生员工发出如下倡议:
一、充分认识推广普通话的重要意义。普通话是全国通用语言,是中华民族灿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相互之间及与其它民族沟通交流的重要工具。我们每位师生员工都应当增强热爱祖国文化,热爱民族语言的意识,不断加强和提高自己的语言素质和人文素质,积极营造规范和谐的校园语言文字环境,为推广普通话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人人参与、从我做起。在工作、学习、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口语发音,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当作自己的职责规范,主动使用普通话、推广普通话,使身边的亲友、同事、同学都能养成自觉说普通话的习惯,使规范用语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三、充分发挥学院作为精神文明传播前沿阵地的作用,做好普通话的普及和推广工作,促进普通话在全社会中的广泛运用,确保我院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顺利达标。
希望全体师生员工积极行动起来,大力推广普通话,并以身作则,规范用语,形成说普通话的良好风气,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同时,积极推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为顺利完成河南省第三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而努力!
学院语委办
2012年5月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更好地发挥语言文字在教育教学和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中的作用,提高大学生的语文修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任主任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院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语委会下设办公室,语委办作为学院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语言文字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为保证语言文字工作正常开展,设立语言文字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学院语言文字宣传教育、学术交流、设备更新、组织活动、建立语音档案和表彰语言文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第三章 语言文字应用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普通话语音标准以《汉语拼音方案》和《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1985年12月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视局)为依据。
第六条:规范汉字的书写以1986年10月10日国家语委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和1997年4月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为准。
第七条:普通话书面字体、书面词语的书写以《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5年文化部、文改委)、GF 1001-2001《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为依据。
第八条:汉语拼音的书写依据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书写。
第九条:标点符号用法依据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书写。
第十条:校园内的报刊、广播,网络用语用字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凡公布于众的文字,如校园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学校电化教学、校园网络、公章、公文、校报、校刊、公务名片;部门计划、总结、布告、通知;领导批示、签字;教师板书、批语;学生作业等用字必须规范。
第十二条:学院各级领导,在校园任何场合都要率先垂范,坚持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做语言文字规范化带头人。
第十三条:人文管理系、基础部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百分之100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达到一级乙等(含)以上达百分之30;所有专任教师百分之100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达百分之40;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
第十四条:文秘专业学生能正确、熟练地运用“汉语拼音”为3500个常用字注音,熟悉并掌握汉语言文字的各项规范标准,毕业前普通话水平测试百分之100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它专业学生熟悉汉语言文字的各项规范标准,可根据自身需求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相应等级。
第十五条:全体师生员工在校内坚持使用规范汉字,并把写工整、美观、规范的汉字作为基本功加强练习。
第十六条: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干部、教师、行政人员在工作、课堂、交际、会议、集体活动中坚持讲普通话;参加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规定等级。1954年1月1日前出生的教职工应在公开场合积极讲普通话。
第十七条:全体学生在课堂发言、下课交谈、集体活动中坚持使用普通话。
第十八条:书法爱好者所写的供欣赏的书法艺术品,由书者自行其是。非纯粹的书法艺术、供人识认的信息符号,则应按规范汉字的标准书写。
第十九条: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
第四章 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条:建立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宣传工作机制,使宣传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十一条:创新宣传手段、拓展宣传领域、提高宣传品位,营造符合当代大学生特点的、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立体的校园语言文字环境氛围。
第二十二条:开展以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知晓度,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十三条:精心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每年九月的第三周)活动。校刊、校报、校园网络等媒体要发挥用语用字规范化的示范作用,构筑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平台。
第二十四条:各学生社团,根据自己的特点把社团活动与语言文字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周末小舞台”、“中华颂?经典朗诵”等学生乐于参与的活动进一步加强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二十五条:学院每一名成员都要爱护语言文字宣传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损毁、涂画。
第二十六条:学院每一位师生员工都有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义务,都是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员。
第五章 语言文字的训练、考核
第二十七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作为学院共性责任目标,纳入教育教学管理常规,纳入培养目标。
第二十八条:通过课堂教学主阵地,开设《普通话口语训练与语言艺术》、《职场语言表达技能》、《书法》等必修课和《语言艺术》、《中华经典朗诵》等公共选修课,并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讲座、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学生普通话口语表达能力和汉字书写能力。
第二十九条:全体学生充分利用课堂时间,掌握普通话语音基础知识和汉字书写技能,并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自觉运用。
第三十条:学院各部门应有计划地举办语言文字知识培训、讲座,提高师生思想认识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三十一条:学院应积极组织开展普通话大赛、演讲比赛、辩论赛、诗朗诵、情景剧演出、写作、征文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使广大师生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语言文字运用能力,在校园内营造人人讲普通话、处处使用规范汉字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语言文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学院语委办应做好语言文字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自觉使用普通话者予以提醒,查出有不规范用字,限时改正。以查促改、以查促建。
第三十三条:语委办工作人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在校园内坚持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并随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十四条:新建建筑和新入住单位,谁主管谁负责,杜绝不规范用语用字情况发生。
第七章 语言文字工作的奖惩
第三十五条:学院对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教学部门将教师普通话水平列入教师业务考核、晋职晋级、评优评先条件;把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教师资格及聘用上岗条件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院语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知识问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从何时起实施?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什么?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三、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四、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五、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
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六、“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是什么时候?今年是第几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简称推普周。今年是第十五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七、2011年第十四届推普周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第十四届推普周活动的主题是“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八、我国现在有多少种语言和文字?
据统计,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数目可能在80种以上。
我国各民族现行文字共有40种左右。
九、普通话水平测试项目有哪些?
(一)读单音节字词(100个音节);
(二)读多音节词语(100个音节);
(三)选择判断;
(四)朗读短文;
(五)命题说话。
十、推广普通话是要消灭方言吗?
推广普通话并不是人为地消灭方言,主要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以利社会交际。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推广普通话是要求会说方言的公民,还要会说普通话。
十一、《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标准》将普通话水平划分为几个等级?
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是,每个级别又划分为两个等次。分别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
十二、我院用语用字规范有哪些基本要求?
(一)普通话成为校园用语
1、教学用语:在课堂教学中师生应使用普通话。
2、会议用语:学校领导、师生在学校各类会议(或参加外单位会议)主持、发言时应使用普通话。
3、宣传用语:校园广播播音应使用普通话,学校领导、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应使用普通话。
4、活动用语:学校各类集会活动、教研活动主持、讲话、发言等应使用普通话。
5、工作用语:师生谈话、教师工作交流、因工对外接待、接(打)电话等应使用普通话。
5、生活用语:提倡师生在校园日常生活及社会、家庭使用和推广普通话。
(二)用字规范
1、汉字使用在以下场合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1)校园公共场所用字,如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橱窗、板报、菜谱等用字;
(2)教学用字,如教师板书、教案(讲义)、学生作业、试卷、评语等用字;
(3)宣传用字,如会标、标语、对联、电子屏幕、校园刊物及各类印刷物等用字;
(4)其他用字,如学校各类印章、校办报刊、网络、自制匾牌、领导批示、领导教师名片等用字。
2、汉语拼音和外文使用规范
(1)汉语拼音使用必须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及1988年7月10日颁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国家标准);
(2)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中汉语拼音、外文不得单独使用,要求与汉字并用,并将汉字置于主要位置。
3、用字载体规范
各类用字必须保持字群、笔画完整,不得出现缺字、缺笔少画现象,并保证用字载体清洁、美观。
十三、我院对教职员工及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有哪些基本要求?
(一)对教职员工的要求
人文管理系、基础部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百分之100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达到一级乙等(含)以上达百分之30;所有专任教师百分之100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达百分之40;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
(二)对学生的要求
文秘专业学生能正确、熟练地运用“汉语拼音”为3500个常用字注音,熟悉并掌握汉语言文字的各项规范标准,毕业前普通话水平测试百分之100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它专业学生熟悉汉语言文字的各项规范标准,可根据自身需求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相应等级。
十四、我院开展了哪些语言文字相关课程?
我院相关专业开设有《大学语文》、《普通话口语训练与语言艺术》、《职场语言表达技能》、《书法》、《秘书写作》等必修课,并开设《语言艺术》、《中华经典朗诵》等选修课。
十五、在我院教师中开展了哪些语言文字相关活动?
教师基本技能竞赛,包括普通话、粉笔字版书、钢笔书法、说课、教案评比、多媒体课件比赛等,还定期举办优质课大赛等活动。
十六、在我院学生中开展了哪些语言文字相关活动?
我院每年举办一届科技文化艺术节,涵盖征文、演讲、朗诵、书法、篆刻、曲艺等各类活动,并选拔优秀选手参加河南省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大学生文艺汇演等比赛活动。除此之外,朗诵艺术团、演讲协会、求真文学社等学生社团,持久开展“周末小舞台”、中华经典朗诵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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