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院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完好和准确,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教育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对影响教育服务质量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及检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第二条 国资处负责对全院各部门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等资产建立总账,制定关于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制度;后勤服务公司和其他凡涉及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对全院的水电气表、教学仪器仪表等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统一校验,建立部门台帐、制定校验计划和记录结果处理等。
第三条 各部门对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单独建立台帐,由国资处汇总建立学院监视和测量设备总账。
第四条 各部门对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校验计划,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校验计划表》。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需要送检的送有关技术部门鉴定,需要部门自行鉴定的由部门自行鉴定,每次鉴定均要有校验记录,并建档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已校验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张贴鉴定标识,并完好保存至下次检定或校准日期。
第七条 各部门对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要加强管理,在使用过程中防止可能使监测结果失效,在搬运、维护和储存期间防止损坏或失效。
第八条 操作人员发现监视和测量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故障偏离校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校正或重新送出检定,等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对该器具已检测的结果的有效性有怀疑时,应用同类有效期内的器具重新进行评定认可,做好记录。
第九条 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场所要清洁卫生、环境适宜、符合该设备的使用要求。监视和测量设备要分类存放,做到轻拿轻放,不得与具有腐蚀性的物质及杂物混放,使用结束后应确保设备整洁,并按规定要求进行防护。
第十条 监视和测量设备已经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起施行。以往与之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