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撰写时间:2017年03月08日

青年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院政〔2015〕6

为加强我院青年教职工住房管理,维护青年教职工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使青年教职工有一个安静舒适的学习、生活及休息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青年教职工住房管理

1.青年教职工住房是学院为解决青年教职工住房困难的周转性住房。

2.根据国家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房改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学院青年教职工住房实行租住制度。

3.学院青年教职工住房,统一安排于新改造的青年教师公寓及师生服务中心,其他区域不再安排青年教职工住房。

4.青年教职工入住条件资格审查由租住人所在部门、人事处、后勤服务中心联合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签订租住协议并安排房间。

5.签订协议时,非正式在编教职工需学院一名正式员工提供担保。

6.青年教职工住房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包括卫生、水、电、暖以及其他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7.青年教职工住房涉及的各种费用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统计委托财务处代扣。

第二条  住对象和条件

1.凡学院在岗正式单身教职工和40岁以下已婚教职工,在市二环路以内没有住房者;

2.学院聘用的从事教学及教辅工作的教职工,聘期在一年及以上,市二环路以内没有住房的;

3.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其他人员(短期外聘教师、校企合作方人员等)。

第三条  租住期限

1.单身或独身的教职工,租住期限为6年;

2.单身教职工婚后租住期限为3年;

3.学院招聘的已婚教职工,租住期限为2年;

4.招聘时与学院人事处签订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5.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确有特殊情况的,需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四条  租住定额及收费标准

1.租住定额:每人1间(其中租住在青年教师公寓的已婚正式教职工每人2间)。

2.收费标准:在规定租住定额和期限内,其中居住在师生服务中心的按每间40元/月收取房租,居住在青年教师公寓的按每间30元/月收取房租。经申请延长租住时间的,在该时间段内按上述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房租费。

3.其他收费标准:

(1)卫生费:每人每月5元;

(2  费:每人每月5元(有表的按计量收缴);

(3)电  费:按表计量收取;

(4)暖气费:免收。

第五条  费用缴纳

房租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由后勤服务中心每学期末按照实际情况列出缴费明细,经公示后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统计委托财务处代扣。

第六条  物资配备

符合住房安排条件的教职工,由国资处为每人配床一张、椅子一把、办公桌一张,其余物品自配。配发的物品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退租时应完好交还后勤服务中心,办理资产销账手续,如有损坏、丢失按价赔偿。

第七条  租住房屋申请办理程序

1.由租住人填写住房申请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租住人到后勤服务中心签订租住协议,并安排入住。

第八条  租住房屋的续租及退租

1.租住房屋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在符合规定租住期限内每年的12月份续签下一年的租房协议。

2.租住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调离学院的或长期(超过3个月)不居住的,应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九条  租住人日常行为准则

1.严格遵守学院的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房间内留宿外人,不得酗酒、赌博等影响公寓内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

2.要认真搞好室内外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生活垃圾要袋装处理并及时送到楼外垃圾箱内,不得堆放在走廊里。不得在墙壁上乱贴乱画,地面无积水,无赃物,室内无异味。

3.不得在公寓走廊内做饭。

4.爱护室内公共物品,如有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故意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

5.注意用水、用电、用火及财务的安全,保证走廊、楼梯及楼梯间的清洁和畅通,不得在上述地方堆放杂物和家私。如因个人用水用电用火不当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经济损失的,根据客观实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6.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家禽和宠物,已经发现劝其处理,劝其不听的,后勤服务中心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条  处罚

1.租住人不得擅自变更住房结构,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令修复或赔偿;

2.租住人所租房屋仅限本人居住,不得私自转让、转租、转借。一经发现,房租及水电卫生费按正常收费标准的4倍征收,并责令限期搬离;

3.租住人必须按所分配的房间居住,不得随意调换房间。否则,房租及水电卫生费按正常收费标准的2倍征收;

4.租住房屋协议期满,未及时办理续租或退房手续的,自协议期满之日起,房租及水电卫生费按正常收费标准的2倍征收,并责令限期搬离;

5.严禁私自强占住房。未经允许,私自撬锁入住者,房租及水电卫生费按正常收费标准的4倍征收,并责令其立即搬离。同时后勤服务中心可视其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后报请学院领导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符合解决过渡性住房而学院住房无法解决的教职工,经批准在外租赁住房的,每人每月按照学院招聘时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院政〔2009〕75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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