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管理规定
撰写时间:2014年05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政治合格,专业过硬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在不断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教育的同时,必须注重学生的劳动锻炼和文明卫生意识的提高。
    第二条 为了配合学校育人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加强教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室文明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不旷课。如遇特殊情况迟到,应自觉到后排就座。师生进入教学楼应当遵守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四条 遵守纪律,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严禁踢门,踢墙;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严禁乱倒垃圾;严禁在墙壁、门窗及课桌椅、窗帘上乱涂乱刻乱画;严禁将食物带入教学楼内;教学楼内禁止抽烟。
    第五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教室的文明环境。严禁在教室及其周围打闹或大声喧哗,不得穿背心或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裤(裙)、拖鞋进入教室,严禁赤脚、赤膊进入教室;不得用任何物品抢占座位。
    第六条 上课期间,任何影响正常上课的教室内外的一切施工和活动都必须停止。
    第七条 教室内的一切公物都是为了满足正常教学所配置的。严禁损坏或擅自调换教室内的课桌椅、门窗玻璃、黑板、灯具、粉笔、板擦、窗帘及其它公物。
    第八条 严禁私自拉线接电及使用各类充电器、电炉等。严禁在教室内开长流水、长明灯,不得三人以下(含三人)开三盏(含三盏)以上灯使用。最后离开教室者,关好灯及门窗。
    第九条 严禁在教学楼内及教室内燃纸烧火、燃放鞭炮;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教学楼;严禁在教学楼内停放任何车辆或摆放其它物品。
第三章 教室卫生管理
    第十条 教学楼卫生(含教室及公共场所卫生)由专人负责打扫。综合科负责安排、督促、定期检查评比。
    第十一条 每学期都要正常开展教室及楼道文明卫生评比活动,评比结果及时张榜公布,并实行奖优惩劣,奖勤罚懒。
    第十二条 教室卫生分为固定班级卫生和流动班级卫生。固定班级卫生是指本学期该教室仅有特定的一个班级上课使用的班级教室卫生。流动班级卫生指本学期该教室不仅仅是一个班级上课使用的班级教室卫生。
    第十三条 本学期教室卫生评比总评分不及格的教室,将扣除一定的卫生费和劳动费。扣发数额与所负责打扫教室的标准奖额相等。
第四章 教室的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前将课程表送达教师休息室,课表发生异动要及时书面通知教师休息室。
    第十五条 流动教室无论有课与否,一律规定每天早7:00到晚9:30为开放时间,教室不上课时,作为学生自习场所,不得锁门;或者根据情况只开放固定桌椅教室。学期中间的节假日(含双休日)以及寒暑假期间教室的使用根据需要另行安排。周一晚上由于各班级开班会,教室全部开放。
    第十六条 教室钥匙由教师休息室统一管理,每学期按规定分发和收回。 开学前一周,各负责学生到教师休息室联系领用教室钥匙,用完按时退还。未经许可,严禁乱配或转借钥匙。
    第十七条 教室内公物如课桌、椅、黑板擦、粉笔等教学用品应当配齐,管理人员对粉笔、黑板擦等易耗物品应当经常巡查、发放。若不够用时,可到教师休息室申请领用。教学物品专供教学使用。严禁将教学物品擅自挪用、借用或盗用。
    第十八条 教室内的物品按规定发放,卫生工具按照学期发放,严禁多领或人为损失。
    第十九条 多媒体教室根据课程表由多媒体教室管理员按时开关门,并负责资产安全。
第五章 教室的使用
    第二十条 教室使用应优先保证课内教学。在保证计划教学和本校学生自习的前提下,校内单位可以借用教室。
    第二十一条 借用教室分无偿借用和有偿借用。凡学院党、政、工、团、学生会安排的活动,为无偿借用,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各种收费培训班,为有偿借用。
    第二十二条 院内各系因举办报告会、讲座等需要使用教室,各系各单位临时使用教室,必须持单位证明提前一周写出书面申请,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或班级组织活动(包括元旦、国庆等庆祝活动)需用教室者,须持学生处批准的证明,到教务处办理使用手续。活动结束后,由主办人负责教室卫生的打扫。
    第二十四条 我院及其它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使用教室,由使用单位持相应证明到教务处按有关办法办理使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不办理教室使用手续。需用教室者,可在假期开始前一周持单位证明到教务处办理使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除教务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无权批准借用教室,使用者一律凭教务处开具的教室使用通知单使用教室。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楼教室资产由教休室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对教室内的设备建立档案,定期对教室内的一般设备(包括课桌椅凳、讲台黑板、门窗、水电设施、扩音设备等)进行检查,对需维修者进行登记,报到教务处综合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综合科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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