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发挥我院骨干教师的带动作用,加快新教师的成长,提高新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经学院研究,特就新教师传帮带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帮带对象范围
参加工作不足两年,以及调入我院不足两年且之前未从事过高校教学工作的人员均纳入“传帮带”对象范围。
二、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综合素质高、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的教师可担任本专业(或相应课程)“传帮带”的指导教师(简称导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龄5年以上;
2、上一学年两学期学生评教分值均在80分以上;
3、上一学年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在所在部门排名前二分之一;
4、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工作要求
1、新教师工作期间,除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之外,在教学和科研方面需接受导师的具体指导。新教师要注重教育理论的学习,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学期听导师的课不少于15节,定期组织召开所教学生座谈会,了解自身在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逐步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参加教科研课题的研究,提高科研能力。
2、导师在对新教师进行指导期间,要定期召集新教师组织教学研讨,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案书写、科研课题的研究等方面给予新教师具体的指导;在新教师授课期间,导师应安排时间听课,对教学提出改进建议,听课时间每学期不少于10节;导师应注意收集学生对新教师课堂教学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新任课教师,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四、组织落实
1、“传帮带”工作由督导室总体管理,各系部具体落实。
2、每年9月份由系部根据本部门教师实际情况,提出导师人选,报学院督导室审查,督导室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确定导师名单,并反馈给各系部。
3、新教师与导师实行双向选择,最后经系部统一协调后确定“传帮带”结对名单,并报督导室备案。
4、每名导师原则上可以指导1至2名新教师,指导期限为一学年。
五、考核
1、指导期满,新教师教学能力达到一定的要求,则给导师计入一定的工作量。每指导1人原则上按30个课时计算,具体数额与指导效果挂钩。达不到要求者扣除一定数额的工作量。指导效果的考核由督导室牵头进行,每学年考核结束由督导室将导师的指导工作量进行汇总,以便教务处进行绩效工资的核算。
2、学院对指导效果特别突出的导师有优先提供一次培训学习、进修的机会。
3、具体考核细则由督导室另行制定。
六、本规定自2009—2010学年开始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