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党工委、纪工委,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高等院校党委、纪委,国有企业党委、纪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颂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作风建设,提离工作效能,现就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重审如下:
1、全市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以及节假日值班、执勤备勤时间,严格禁止午间饮酒,(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以及其他含有酒精的饮品)。
2、禁止午间饮酒坚持无例外原则,无论公、私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接待招商引资客人、上级机关部门领导和其他市外来客,以及各类家庭活动(含婚丧喜庆等事宜)等。
3、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执行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相关规定。
4、全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把落实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相关规定作为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改进机关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市各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采取不定期明察暗访、通报曝光等方式,切实加强午间禁酒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因饮酒后贻误工作、酗酒闹事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依纪依规加重处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中共济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