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方法
撰写时间:2019年05月14日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政〔2017〕19号                     签发人:陈学军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孵化基地的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按照“生创师导,真做实干,创新创业、突出特色”的原则,依托济源地方产业和学校学科专业特色,重点开发和创办以电子商务、建筑设计、工业产品设计、文化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健康产业为主的创业项目,辐射现代物流、管理服务等相关产业,融入大学生创业培训、创新实践,创业孵化为一体的具有孵化器功能的校内创新创业基地。

第三条  申请获准进入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为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及毕业生五年内的毕业生为主体创办的公司,分为见习创业公司和创业公司(以下简称“创业项目”)。见习创业公司是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孵化基地管委会办公室登记注册并运行的校内经管组织,也称预孵化企业;创业公司是指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组建的已在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的,从事经管管理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营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管办”,暂挂在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创管办职责

1.负责统筹、编制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制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工作。

2.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驻的创业项目的评定、审批工作。

3.负责组织对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业团队的考评与奖励工作。

4.协调校内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

5.负责办理创业项目的入驻和出园手续;协助入驻孵化基地的项目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政策。

6.聘请校内外专家、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孵化基地的专家顾问。

7.落实各项创业的评估和转换,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8.协助入驻创业项目进行宣传、推广等工作。

9.为创业项目推荐创业导师,采取各种形势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

10.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孵化基地可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顾问团,为孵化基地建设和入驻创业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创业项目的入驻条件和入驻程序

第七条  入驻条件

1.创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并具有较高的素质和品质,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的经营能力,且学有余力、能顺利完成学业的大学生。

2.创业项目成员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团队协作精神,一半以上为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学业相结合。

4.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创业项目必须自觉遵守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创业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7.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8.参加校级(及以上)创业比赛获奖项目(能实施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基金资助的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

9.对园区的创业项目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分支机构或济源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校友企业的分支机构,经创管办特别审核批准后亦可入住。

第八条  入驻程序

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附件1)。

2)《创业计划书》(附件2)。

3)项目团队成员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学生成绩单等。

2.创管办初步审查后,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审,综合考评后审批入围。

3.评审入围的创业项目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入园项目。

4.创业项目团队成员学习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5.创业项目负责人与创管办签署《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协议》(附件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附件4)及《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团队人员登记表》(附件5)。

第四章  创业项目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孵化基地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以下支持:

1.驻园项目,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保证金、场地使用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的减收或者免收(保证金、场地使用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和减免政策另行制定)。

2.为入驻创业项目免费开通校园网和通讯端口。

3.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各级各类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4.定期邀请校内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各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聘请创业导师开展辅导服务,组织开展“创业沙龙”等交流活动,分享创业经验,提升创业能力。

5.定期开展创业技能培训,为创业团队提供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营销与策划、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咨询服务。

6.定期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创业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7.为创业项目提供注册登记、项目入驻、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等全程代理服务。

8.协助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项目申请税收优惠、科技创新等方面减免或奖励。

9.通过有关渠道,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推介优秀创业项目。

           第五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  孵化基地对申请入驻的创业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创业项目负责人在接到入驻批准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与创管办签署入驻孵化协议,根据入驻申请和孵化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创业活动。

第十一条  创业项目孵化期一般为12个月(每6个月考核一次,决定继续创业孵化或退出,按一定比例更新入驻项目)。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须遵守以下规定:

1.创业项目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不得利办公场地进行任何与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否则,将终止使用,收回办公场地。

2.创业项目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如确需业务需要增加装饰项目,装修方案需经创管办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项目的整体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门牌统一规格。

4.创业项目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创管办报备;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备。

5.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终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迟等,创业公司负责人需提前15天向创管办报备。

6.各创业项目在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双月需向创管办上报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支持创管办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7.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校纪校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8.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创管办开展各项工作。

9.遵守《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物业管理规定》(附件6)等规章制度,对不服从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创业项目,创管办有权中止孵化协议、收回场地,必要时追究违约责任。

10.按时缴纳场地使用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  安全、卫生管理

1.各创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提前或推迟开门。

2.各创业项目离开工作场地时,为排除安全隐患,必须做到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各创业项目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增设使用任何大功率电器。

4.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5.由于创业项目管理不善,发生的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项目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各创业项目团队不得私自动用其他创业项目或孵化基地的办公设备,需妥善保管好本项目所使用的各项设备,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各项设备如有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

7.孵化基地内严禁抽烟。

8.各创业项目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保卫处或者创管办报告。

9.各创业项目须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同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10.各创业项目成员不得在校园内网络上做出违法的事情,如有违规,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创业项目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创业项目的考核

1.创管办对入驻的创业项目分中期和期满进行考核。

2.考核程序:

1)创管办发出书面通知。

2)创业项目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创管办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创业项目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项目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连续两周处于停顿状态(特殊情况除外),致使创业项目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2)连续两次未能向创管办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知整改后无效。

3)创业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4)项目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使用创新创业基金。

7)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及以上警告。

9)未按创管办要求参加相关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10)未按期缴纳场地使用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11)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

4.创业项目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成员花名册,必要时还需提交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考核优秀的创业项目,授予“优秀创业项目”或“创业之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创业项目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勒令退出孵化基地。

2.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优秀的创业项目,可继续在孵化基地入驻孵化;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的创业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七章  创业项目退出

第十六条   期满退出

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与创管办合同期满,离开孵化基地自主经营,到创管办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七条  申请退出

因创业项目内部问题,项目负责人向创管办提出退出申请,经创管办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退出。

第十八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创业项目,创管办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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