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撰写时间:2023年08月28日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管理、评价、监督等行为。

工程中心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构建一流创新生态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

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打造产业创新优势和创新生态优势,为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提供支撑。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我省重大工程建设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关键工艺;

(二)坚持市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要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不断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等提供支撑服务;

(五)承接各类主体委托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六)构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七)为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完成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研究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择优认定;

(三)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运行评价。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中央所属驻豫有关单位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领域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建设;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等,发布工程中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工程中心申报具体要求、当年重点支持领域等事项。申报工作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参考“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大纲”编制(见附件1)。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报方案及相关申报文件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重点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当具有工程设计、评估或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工程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非独立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应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边界清晰,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包括组建工程中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根据评审结果,组织专家对有关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和复核。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确定拟认定的工程中心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南省XX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enan Province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第五章  运行评价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发布工程中心运行情况评价通知,明确工程中心评价具体要求,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新认定工程中心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程序如下: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按照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自评报告》(见附件2)、《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见附件3)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等。第三方机构按照《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并结合《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自评报告》《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开展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运营应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的有关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工程中心正常运行的,由工程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工程中心法人或负责人变更;

(二)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变更;

(三)工程中心承担主体注册地发生变更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建设功能和目标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工程中心应提出终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职,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依托单位或工程中心发生重大变化,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到位;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高技〔20061584号)和《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高技〔20088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大纲

     2.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自评价报告大纲

     3.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4.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大纲

一、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摘要(1000字左右)

二、工程中心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产业发展状况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技术队伍及学科主要带头人概况;

4.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责和运行机制;

2.队伍、编制及学科、技术主要带头人概况;

3.与相关企业、科研单位、院校的关系。

六、组建方案与投资估算

1.工程中心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申报单位及参建单位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3.工程中心建设投资估算;

4.资金筹措方案。

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提供附件

1.依托单位组建工程中心的协议;

2.工程中心章程(合法经营文件);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他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2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自评价报告大纲

一、基本情况

工程中心名称、技术方向、组织机构、运行模式、依托单位情况、人员情况、资产情况、运行情况等。(2000字以内)

二、主要贡献

(一)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通过承担项目或自筹资金开展技术攻关,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简要列举工程中心取得的重大技术攻关成果,包括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奖项数以及重要社会科技奖项情况。(2000字以内,附以必要的图表和数据资料,下同)

(二)对支撑河南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面向河南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提供关键零部件研发、试验测试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等,支撑相关任务或建设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简要列举工程中心直接或间接参与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或专项规划的任务、重大科技专项以及重大工程情况。

(三)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围绕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业和装备,助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

附件3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基本信息

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批复时间及文号

运行模式

□法人实体
□非法人实体(依托单位:)

评价期

行业领域、行业细分领域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细分领域

省工程研究

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省工程研究

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指标数值

编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全部在研项目数

2

其中: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数

3

其中:省级以上委托任务经费

万元

编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数据值

4

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和行业标准数

5

通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6

评价期内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7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8

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

9

技术性收入

万元

10

其中: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

万元

11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万元

12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3

高级专家人数

14

博士人数

15

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

人月

16

研发仪器和设备原值

万元

17

独立办公建筑面积

平方米

18

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

19

其中:国家级奖项

20

其中: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项

附件4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单位)

 

基本要求

服务全省

战略

行业贡献

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

5

对支撑全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

5

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

5

承担任务

全部在研项目数(个)

7

5

其中: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数(个)

3

1

其中:省级以上委托任务经费(万元)

3

5

近三年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和行业标准数(个)

5

1

通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个)

2

1

推动产业

发展

研发成果

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件)

6

3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件)

3

1

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件)

6

1

成果转化

技术性收入(万元)

10

500

其中: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万元)

5

50

每万元研发经费对应的技术性收入(万元/万元)

5

1

强化自身

建设

研发投入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万元)

6

200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万元/人)

5

5

人才培养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

7

40

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人)

3

4

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人月)

2

10

平台支撑

仪器和设备原值(万元)

5

800

独立办公建筑面积(平方米)

2

500

加分项

采用法人实体运行的,加2

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的,最多加6

备注:指标说明

1.全部在研项目数。工程中心在评价期内立项、持续开展或结题验收的研发项目总数,按政府部门立项批准文件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项目数。

2.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数。指工程中心全部在研项目中由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接委托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攻关项目等。

3.省级以上委托任务经费。工程中心研发经费支出中来自于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经费总额。

4.近三年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和行业标准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和行业标准数量。

5.通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或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由工程中心实际负责运行的),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6.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工程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专利件数。当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7.发明专利申请数。工程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数。

8.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工程中心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9.技术性收入。工程中心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总和。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工程中心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工程中心利用自有资源为外部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工程中心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10.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工程中心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11.每万元研发经费对应的技术性收入。技术性收入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得到的数值。

12.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工程中心为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工程中心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当年为建造和购置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的实际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

1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工程中心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三类研发活动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即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餐饮服务、安保人员等。

14.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高级专家是指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且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博士是指全职在职工程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15.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来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研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6.仪器和设备原值。工程中心拥有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7.独立办公建筑面积。工程中心实际占有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之和。主要包括工程中心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应为相对独立的整个场所面积,不能为按照人员数核算的标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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