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17]11号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撰写时间:2018年03月26日

 院政〔2017〕11

                        签发人:陈学军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现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0


附件: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5〕1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2012〕4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济政〔2015〕36号),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取得的所有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院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学服务等所涉及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 学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科研经费使用,如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分管院长、职能部门、系(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及分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科研外事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做好科研项目的立项及预算的审定、验收、结题等工作。对不按项目预算或合同使用经费,科研外事处有权通知财务处冻结项目经费。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业务的管理与核算。会同科研外事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并按照审定的项目预算进行核算;会同科研外事处、项目负责人接待各类财务检查、审计;对决算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题财务验收。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形成固定资产的物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审批采购方式;并对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验收、使用和处置进行管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依法依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会同科研外事处建立健全鼓励创新、体现实绩的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协同科研外事处、财务处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签批使用,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及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经费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工作等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列支固定电话费、网络使用费和移动电话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按不高于15%比例,并在下列限额标准内支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500元/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300元/人天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100元/人个项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80元/人个项目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科研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可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

(一)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如立项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按照中办发[2016]50号规定执行,即间接费用按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二)横向科研项目如在合同中已规定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或金额的,按合同执行;如无规定的,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一)科研绩效支出: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主要用于课题研究、管理人员的激励以及人才培养等。科研绩效支出按间接费用总额的60%-80%提取。

(二)科研管理费: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的管理工作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前期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考核评价、交通差旅、会议组织、资料档案保管、教师科研能力提升等。科研管理费按间接费用总额的20%提取。

(三)科研条件支撑费: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等各种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条件支撑费按不超过间接费用总额的20%据实提取。

(四)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  绩效支出的使用与管理:

(一)绩效支出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统筹安排。

(二)绩效支出一般分两次发放,项目(课题)通过中期考核后发放40%,通过结题验收后发放剩余的60%。发放对象为校内参与实际项目工作,并对实现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具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课题)组成员。

(三)发放流程:1.项目负责人根据执行情况和预算,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审核表》;2.科研外事处依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对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进行审核;3.分管科研院领导对发放方案进行审批;4.财务处按学校酬金发放流程发放绩效支出。

(四)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1.项目未按学校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的;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完成任务,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八条 科研管理费使用:科研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科研外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申请,按照审批权限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科研条件支撑费使用: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由国资处依据学校相关文件收取和管理。水、电、气、暖消耗费用由后勤服务中心依据学校相关文件收取和管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财务入账及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的科研经费,由财务处通知科研外事处,由科研外事处核对经费项目归属后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持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包括项目预算,下同)到科研外事处和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与财务处及时沟通,确认到账后,持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包括项目预算,下同),到科研外事处和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可持项目合同书到财务处办理票据开具手续。因特殊情况,付款单位要求学校提前开具票据方可付款的,项目负责人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预借票据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的税费,由项目经费支出。因项目经费未到账,而发生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垫付。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据立项部门或资助单位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严格实行项目预算额度控制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支出必须按国家、省市和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审批规定执行。

(一)报销科研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部门审核、科研部门负责人签字,交财务、审计部门审签,并按经费报销额度分别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超出1000元的会议费、设备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公务卡”结算按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

(三)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报销,原则上由财务处直接拨入当事人的个人银行卡,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账号。

(四)凡外出调研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科研会议者,参加人员与数量须按人事处公出管理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会议结束后,参加人员应将票据连同会议通知等有关文件按有关规定报销。未经审批同意的,外出费用不得报销。

(五)国际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执行,报销时须提供邀请函、批件、出国行程表等信息。非课题组成员、非项目合作交流目的地及与项目研究任务无关的考察、访问、学习或参观等发生的费用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开支,特殊情况需报请下达科技项目计划的管理部门批准。

(六)凡使用科研经费(含学校配套资助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的政府采购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有关学校规定办理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后(对小型设备等,相关科研人员可以办理长期借用手续),方可报销相关支出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备案管理,科研处负责无形资产的利用、转让等管理。

(七)凡获得资助的项目都必须接受项目检查。项目结束时应将经费使用情况一并向科研外事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外事处提出申请,科研外事处根据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纵向科研项目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科研外事处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外事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4.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二)横向科研项目根据资助单位的要求,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1年内由项目组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1年后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留归学院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结账项目财务收支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报表中的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预算口径一致。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有合作单位参与,需要外拨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审批单”,并附上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合同书(或预算书)及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应附有明确的经费开支预算),按规定审批后由财务处按照合同(或预算书)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单位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合同书(或预算书、任务书)列示的合作(协作)单位研究经费,并对外拨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职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合作(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的,其在校期间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技项目仍应留在学院,可从项目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报科研外事处(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研外事处审核并报请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财务处负责清理借款并办理项目余额转出手续;科研项目结题的,结余经费由学院收回作为学院统筹科研发展基金;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或参加)的科研项目经费由学院收回作为学院统筹科技发展基金,不得转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科研人员应当必须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的要求。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系(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逐步形成校内长效监督机制。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审核表

项目名称

预算总额(扣除外拨单位部分)

本次发放总额

分配方案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金额

本人签字

1

2

3

4

5

合计

分配方案说明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外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院领导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

联系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济源大道88号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科技与职教研究处 电话:0391-6621028 邮政编码:459000 邮箱:netask@sian.com.cn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