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撰写时间:2014年12月28日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党务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学院《关于实行党务校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精神,为保证学院党务校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地运行,使其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形成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以保证全是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学院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党务校务公开的内容一经确定,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四条 不能如期完成规定任务的,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督办。经督办仍不能按期完成的,由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党务校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有督察责任。在党务校务公开过程中,如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或接到举报,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找当事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

    第六条 各部门和支部设立党务校务公开监督员,其主要职责是:对本部门和支部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范围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参谋助手;及时收集、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校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第七条 党务校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校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学院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九条 督办工作必须有文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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