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撰写时间:2021年10月18日浏览次数: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0版)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我院从事教学、科研、实习实训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形成良性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实行学院、系部、实验实训室三级管理体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承担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系部负责人是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实训室管理员是本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统筹安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各项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所在部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在系部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小组领导下,负责建立本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仪器操作说明、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实训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组织、督促师生做好实验实训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本实验实训室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气体钢瓶台账等);根据实验实训项目的危险等级,负责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及安全教育、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基础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实验实训室日常管理、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工作、消防设施更新维护、消防安全检查由学校保卫处牵头负责。

第十条 建立并实施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各系部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必须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与操作规程培训。(安全教育实施细则见《实验实训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党政办〔2017〕22号))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实行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相关系部及实验实训室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特别要加强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施采购、审批、领取使用、清理销库等工作的闭环管理。要遵照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防护装备,规范使用和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管理。相关系部及实验实训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实训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由有资质的社会专业单位处置。加强生物类实验实训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涉辐系部和实验实训室必须在学院备案,并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科学规范地进行实验实训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加强实验实训室排污处理装置的建设和管理,不得随意将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之中。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应实行按类存放、无害化处理、包装、贴上相应的废弃物标识后,统一交由有资质的社会单位进行处置。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实训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应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重点加强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对超期服役的设备,系部应及时上报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报废;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特种设备需持证上岗;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进行安全评估验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系部和实验实训室应加强水、电、房屋结构等基础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安全规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学院国资及后勤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确保实验实训室基础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安全设施与实验实训环境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风险的实验实训室,须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标识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应急用品,并做好设施检修、维护保养和更新工作。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加强实验实训室日常管理,落实实验实训室值日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各实验实训室需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实验实训室严禁吸烟、烹饪、进食,不得在实验实训室内留宿和开展非实验实训活动。

第十九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验实训中心)是学院实验实训室室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的监管协调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并不定期对系部实验实训室进行抽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应向所在系部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及时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的实验实训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责令其暂停运行,直至整改完成。

系部应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制度,以定期检查结合不定期抽查的形式,组织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自查工作。保证每月至少一次系部层面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档案。安全检查人员要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具。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系部必须及时进行梳理,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进行监督。如存在重大隐患,实验实训室应立即停止实验实训活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整改完成后方能恢复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相关应急预案见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过程中突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

实验实训室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实验实训室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信息系统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包括责任体系、队伍建设、安全制度、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专业安全、其它相关的常规或阶段性工作归档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检查中,要对在安全准入制度落实、安全教育、安全设施维护、实验环境管理及安全工作档案整理等方面先进的系部予以表扬,对未能履职尽责的系部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进。

第二十五条 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发生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部门和个人,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关停实验实训室等处罚,直至整改验收合格,方可重新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部门或个人应进行追责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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