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撰写时间:2012年12月27日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我院实验实训设施设备的作用,促进实践教学改革,创新以“工学结合”为核心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实训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是指学院正式建立的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面向全院广大学生课外开放使用。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全院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各系部结合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具体的开放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系部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学生需求,以满足学生职业能力和实践技能培养需要为目的,研究、确定开放内容。鼓励学生自拟课题或参与教师研究课题,学习解决生产实践和技术应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四条  各系部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实训室条件或创造必要条件,统筹规划开放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可先分期分批开放,之后随着实验实训室软硬件建设的不断完善,逐步达到全部开放。
第五条  各系部应在每学期初向全院学生公布计划开放的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包括时间、地点、实验实训室名称、实验实训项目等),接受全院学生的预约登记,根据情况编排开放计划,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如有变化,应及时公布变动信息,便于学生重新选择。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应根据每学期开放计划及时做好实验实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职业素质、职业技能、创新精神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  凡需进入开放实验实训室进行实训活动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系部预约登记。在进入开放实验实训室前应认真学习有关制度和实训内容,熟悉仪器性能,做好实验实训各项准备工作。实训项目完成后,及时提交报告或总结。
第八条  学生进入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要按照学院《济源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规定》予以赔偿。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值班,负责教学秩序、实验实训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填写实验实训室开放记录。
第十条  学生完成开放实验实训项目取得优秀成果者,经系部专家组认定后,可向教务处申请奖励学分,同时作为优先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对于在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中成效显著的系部及人员,学院将给予表彰奖励。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开放、指导实验实训的,各系部从特殊工作量津贴中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室的开放与管理工作,根据本管理办法及时制定相应的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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